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7年度,864號
TNEV,97,南簡,864,200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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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864號
原   告 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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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帛江即帛江工程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
   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1,100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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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