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864號
原 告 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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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帛江即帛江工程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
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1,100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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