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7年度,621號
TNEV,97,南小,621,200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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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621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 5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甲○○邱正霖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吉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 400元
合    計    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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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