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旻諺
具 保 人 楊豐榮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豐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旻諺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楊豐榮繳納現金 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查:受刑人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 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及後附照 片、拘提不遇訪談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 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