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2610號
TPBA,96,訴,2610,200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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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訴字第02610號
               
原   告 雄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沅樺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丘欣(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
華民國96年5月24日台財訴字第096001924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94年11月23日至95年3月27日期間委由正誠報關有限 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貨物LCD MONITOR 計6 批( 報單號碼: 第AW/94/6185/0063 號、第AW/94/6448/0072 號、第AW/94/ 6825/0137 號、第AW/95/0210/0157 號、第AW/95/0825/400 7 號、第AW/95/0960/0133 號) ,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471.6 0.90號、稅率FREE,經以C1(免審免驗)通關方式先行徵稅 放行,事後再加審查。嗣被告事後稽核結果,來貨具有DVI (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參據財政部關稅總局94年11月 3 日台總局稅字第0941023157號函示意旨,彩色液晶顯示器 應歸列稅則第8528.21.90號、稅率10% ;黑白液晶顯示器應 歸列稅則第8528.22.90號、稅率7.5%,據以通知原告補徵稅 費。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陳述:
  ㈠原告主張:




⒈「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業經司 法院釋字第525 號解釋闡明在案。行政機關長久以來對 同一事務反覆為相同處理,足以產生行政先例,依改制 前行政法院48年判字第55號判例之意旨,行政先例得作 為行政措施之依據;是係人民信賴行政機關行政慣例所 為之信賴利益應受保護。「本稅則各號別品目之劃分, 除依據本稅則類、章及其註,各號別之貨名及解釋準則 之規定外,並得參據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纂之『國際商品 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海 關進口稅則總則一定有明文。基此,進口貨物之稅則歸 列係海關就來貨之規格、功能等現狀,依據海關進口稅 則總則、解釋準則及HS註解(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 解)等規定歸列。
⒉依照美國、日本的HS分類,關於附有DVI 端子的電腦用 顯示器,被歸類於8471,又依照關於在歐洲所實施的附 有DVI 端子的電腦用顯示器,歸類於8528,其中20吋以 上需課稅,19吋2006全年度暫停課稅,17吋為到2008年 底暫停課稅。詳言之,歐盟國家決議將附有DVI 端子的 液晶顯示器稅則定為8528,在原文中歐盟公告部長理事 會2005年第493 號規章(Council Regulation(EC)No 493/2005)中提到95年12月31日止暫時停止對19吋以下 顯示器課稅,在95年12月12日更做出延長2 年對19吋以 下顯示器實質停止課稅的決定,這是對19吋以下顯示器 的區分稅則,很難以客觀判斷來找到基準所做的處理辦 法。依日本經濟產業省編集的2006年不公正貿易報告書 ,日本對歐洲的稅則主動重新評估,且美國則是在2004 年9 月21日因為歐洲關稅制度違反WTO 而開始進行協議 。被告決定附有DVI 端子的電腦用顯示器,應適用何號 進口稅則課稅,應重視上開各國之見解。
⒊基本上LCD 面板技術本身就是數位電子零件,而LCD 電 腦用顯示器市場早於從1998年開始販賣含DVI 端子的LC D 電腦用顯示器,此等情事早在1990年代就成立的DVI 制定機構就很明確開始,比起早期的規格、效能,現在 的產品並無任何的變更。再者,DVI 端子為一種新型態 之顯示連接介面,並不具有音頻電路,其為電腦主機後 端與LCD 螢幕連接時的插座介面,當電腦主機中的顯示 卡介面與LCD 螢幕訊號線的插座都有支援DVI 介面時, 即可以使用DVI 連接線以數位的方式連接電腦主機與螢 幕,讓電腦中的畫面可以透過數位型式的DVI 介面來傳 輸到螢幕中顯示。使用DVI 介面的實益,在於電腦主機



與螢幕端都是使用數位的型式來傳遞訊號,不用經過類 比、數位間的轉換,亦無訊號干擾、衰減或失真等問題 。換言之,使用DVI 端子在增加影像顯示效果,實與音 頻電路無涉。而所謂「V 端子是Video (視頻)端子的 簡稱,只管影像信號的傳輸,而音頻信號通常通過另外 端子連接,最常見的是被稱作AV端子的介面組,它是由 獨立的RCA 插頭組成的,其中的V 介面連接混合視頻信 號,為黃色插口;L 介面連接左聲道聲音信號,為白色 插口;R 介面連接右聲道聲音信號,為紅色插口。」換 言之,所謂AV端子係指具有Video 視頻端子、Audio 音 頻端子左聲道及右聲道,共計三孔所組成。所謂「S 端 子(Separate Video)係指分離式影像端子輸入,S 端 子是一種五芯介面的超級視訊端子,由視訊亮度訊號( Y )和視訊色度訊號(C )和一路公共遮罩地線組成, 可將亮度及色度分離輸出,避免混合視訊訊號輸出時亮 度和色度相互干擾。」顯見其不具有傳輸音頻電路之功 能,此與稅則號別第8471節所稱「該單元裝配資料處理 系統特有支各項連接器,並且不具有音頻電路,純屬用 於電腦之終端機」要件相符。R 、G 、B 為任何LCD MO NITOR 的基本位元,具有將紅、綠、藍等三原色透過編 碼顯示於螢幕之功能,屬於影像處理之色差端子,惟無 法將NTSC、SECAM 、PAL 、D-MAC 等電視系統予以編碼 ,以達收看電視之效果,故與稅則號別第8528節要件不 符:首先R 、G 、B 為任何LCD MONITOR 之基本位元, 具有將紅、綠、藍等三原色透過編碼顯示於螢幕等功能 ,屬於影像處理之色差端子,故市面上販售之LCD MONI TOR ,均具備R 、G 、B 色差端子,否則無法透過編碼 顯示彩色影像。申言之,僅具有R 、G 、B 色差端子, 並非必然將LCD MONITOR 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節,必需 視R 、G 、B 色差端子得否將符合廣播標準之NTSC、S ECAM、PAL 、D-MAC 等電視系統予以編碼,達到收看電 視之效果而定,倘具有R 、G 、B 色差端子卻無法將符 合廣播標準之NTSC、SECAM 、PAL 、D-MAC 等電視系統 予以編碼,即應將系爭貨物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節。倘 欲將符合廣播標準之NTSC、SECAM 、PAL 、D-MAC 等電 視系統予以編碼,以達收看電視之效果,必需於LCD MO NITOR 外接TV TURNER (Control Card)始具有電視機 之功能。
⒋按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以稱H.S.註解)對8528 節之影像監視器之解釋為:「影像監視器,……亦即該



等顯示器至少應具備「利用同軸電纜連接」、「能夠將 紅(R )綠(G )藍(B )個別輸入或能夠依照特殊標 準(NTSC,SECAM,PAL,D-MAC 等) 予以編碼」、「為接收 編碼之訊號,監視器必須具備涵蓋( 分離)R、G 及B 信 號之解碼裝置等要件…」及「如未就系爭顯示器是否符 合H.S. 註 解對影像監視器闡述之各項要件予以詳論, 反而僅以系爭顯示器是否可接收影像作為認定標準,實 已變更影像監視器於稅則歸類之構成要件。而H.S.註解 於第8471 節 就海關進口稅則第8471節與第8528節之區 別略以: 「…(1 )…該單元裝配資料處裡系統特有之 各項連接器(例如,RS-232C 介面,DIN 或SUB-D 連接 器等),並且不具音頻電路。…」系爭液晶顯示器之DV I 介面無法與閉路電視、網路攝影機相連結。DVD 播放 器原本僅有AV端子,後因媒體整合,又增加DVI 介面等 ,故並非所有DVD 播放器均可與有DVI 介面之液晶顯示 器相連接結。具DVI 介面之液晶顯示器與具HDCP功能之 顯示器有所不同,不能僅執HDCP本身係為防盜拷之目的 ,誤將HDCP標準解為軟體機制,誤將該標準解為僅有軟 體機制,更將HDCP Cipher 硬體予以忽略。所謂「可接 收影像信號」一語本身並無任何意義,因接收電腦中央 處理器傳送之影像信號亦是接收影像信號之一種,兩者 對照之下勢必將其解為本身可就影像信號自行編解碼而 獨立接收影像信號,始符合其文義。事實上DVI 介面並 不具有影像信號編解碼功能。
⒌依財政部91年3月8日台財關第0910550152號函略以,有 關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案件,依下 列原則辦理:…按液晶電腦顯示器具DVI 介面,無法直 接連接到如DVD 顯示影像,亦未配備遙控或電視調諧器 (TV TUNER),並非如8528號稅則所分類之「多媒體」 螢幕類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文中第4 點所述:「… 考量廠商產品上市規劃時程,具DVI 介面而原歸列8471 . 60目之顯示器於95年3 月31日前,廠商得選擇依資訊 產品或彩色影像監視器之檢驗標準與檢驗模式申請驗證 登錄,自95年4 月1 日起則應依彩色影像監視器相關規 定辦理。」可知,行政機關當時本就認可DVI 介面之液 晶顯示器於95年3 月31日前歸列8471.60 目,而原告亦 信賴之。故被告先未告知原告稅則之變更,復又直接以 變更稅則追溯原告得知本變更前之進口貨物稅費,此等 行為一則未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一則破壞人民正當合 理之信賴,實違反法律規定。




⒍原告進口系爭顯示器時,均已先行將貨品送至標準局實 施檢驗,並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並據以記載於進口 報單,以供核列稅則,再委請報關公司實施報關驗證工 作。系爭貨物,雖以VGA及DVI-D為輸入端子,但僅能接 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電腦信號;且 所有的顯示器型號均無提供任何輸出端子以供信號之輸 出;又本件來貨顯示技術尚無法支援HDTV( 高頻寬數位 電視) 所要求之高解析度,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 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電腦信號者。系案貨物既無法視為 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顯示器,而與電視相似或為電視之 替代品,自無必要核列進口稅則第8528節。被告以標準 局主管商品之驗證,非貨品稅則分類主管機關,其核發 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所認定之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 ,核與稅則之核定及關稅之課徵無涉等語在案。則試問 標準局核定之商品稅則號別與海關不同時,應以何機關 為準?豈有依稅則號明示應就進口商品由標準局公告實 施進口檢驗,卻於核報商品分類號報關時可有不同之情 形;況且,被告既無專業實驗室或檢驗機構,如何認定 本件來貨具有DVI 輸入端子,為可支援高頻寬數位電視 的解析度,或是無法支援;及該顯示器其內有無調諧器 等如此需經專業測試之貨品。
⒎系爭液晶顯示器所具有DVI 介面僅為提供電腦中央處理 單元與顯示器連接之介面,且僅為配合顯示卡之輸出規 格所增設,並非為了「支援高頻寬數位電視的解析度」 所設;又作為電視用之顯示器,仍須有調諧器之裝置以 供轉換來源訊號,並以特別之接頭接收訊號,始得於顯 示器上顯示,而現今調諧器均以VGA 端子為主,此與液 晶顯示器僅具有DVI 端子,尚無法直接接收訊號者有別 ,故絕非因為顯示器具有DVI 端子,即可以視同電視或 與之相似之顯示器。
⒏HS註解第85章85.28 節:「本節不包括(特別是)下列 各項:a.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不論是否單獨進 口(第84.71 節)。」及第84章84.71 節:「(1) 自動 資料處理機及其各單元…本節亦包括上述自動資料處理 系統之各組成單元之分別進口者。」,是系爭貨物既係 「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自應歸列稅則號別至 第8471.60.90.90-3 號。稅則之歸列,應悉按貨品之「 主要功能」為準,則縱貨品之「附屬功能雖增加至超越 (逾越)原主要功能稅則所示功能,但仍未反客為主( 喧賓奪主)的成為新主要功能者」,仍應按其原主要功



能予以歸列。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第3 條:貨品因適 用準則二( 乙) 或因其他原因而表面上可歸列於兩個以 上之稅則號別時,其分類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甲) …( 乙) 由不同材料或零組件組成之混合物、組成物及 供組合成套出售之貨物,其不能依準則三( 甲) 歸類者 ,在本準則可適用之範圍內,應按照實質上構成該項貨 品「主要特徵」所用之材料或成分分類。「主要特徵」 之認定,除按商品的功能考量外,依「關稅合作理事會 」建議可從價值、體積、重量等因素去考慮。再就組合 成套之物品而言,組合物係由不同之組合份子所組成, 其組合份子已互相結合在一起構成不可分離之整體物, 顯然應按其「主要功能」分類。是系爭來貨縱具有DVI 輸入端子,但其「主要功能(主要特徵)」則仍為「84 .71 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而非「85.28 其他 彩色影像監視器」H.S.註解中文版第8471節就「自動資 料處理機及其附屬單元」之註解:「自動資料處理機為 依預定之指令(程式)以合乎邏輯之相關作業,提供可 利用之資料,在某些情況下亦可作為處理其他資料處理 用之資料...他們可能為自足式者,即處理資料所需 之元件均裝設在同一機殼內,亦可由許多分離之單元組 成一系統者。此等機器依處理資料之方法可分為數位、 類比或混和(類比/ 數位)。」;一組完整之數位資料 處理系統至少須含有下列單元:「(1) 中央處理單元… (2)接受輸入資料並將其轉變為機器處理所用訊號之輸 入單元。(3) 輸出單元,轉變機器提供之訊號成為可理 解之形式(印刷之文字、圖形、顯示於顯示器上等)或 成為電碼式資料供進一步應用(處理、控制等)者。」 ,所謂自動資料處理機及其附屬單元,其實係指電腦及 其周邊設備,得裝設在同一機殼內,亦得由許多分離之 單元而組成一系統,並且自動資料處理機與顯示單元間 ,得以物質方式(例如電纜)或非以物質方式(例如無 線電或光學連接)進行連接。
⒐「彩色影像監視器」與「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 之判別不易,故H.S.註解中文版(第1210頁)爰明確指 出二者之區別標準,其中以視頻頻率(頻帶寬)最為關 鍵:第一項區別為:「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僅能接 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因此無 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AM ,PAL ,D-MAC 等) 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並且不具備音頻電路。…」 。第二項區別為:「上述顯示單元之特色係低電磁場放



射,其中解析度之顯示掃瞄線間隔自0.41公釐開始,隨 解析度之提高而減」。C 第三項區別為:「為便於顯示 雖小但清晰之影像,本節顯示器所使用之映像點之尺寸 較小,而且聚光度高於第85.28 節所列之視頻監視器及 電視接收機所適用者」。D 第四項區別為:「在上述顯 示單元內,視頻頻率(頻帶寬),亦即決定每秒鐘究竟 可以發放多少點以形成影像之量度,係大約15MHZ 或更 高。另一方面在85.28 節之視頻監視器為例,通常其頻 帶寬不超過6MHZ。上述顯示單元之水平掃瞄頻率,依據 不同顯示類型之標準而有所變化,通常係15KHZ 至超過 155KHZ。許多顯示單元具有多個水平掃瞄頻率。於第85 .28 節之視頻監視器之水平掃瞄頻率,係依照所適用之 電視標準而通常固定於15.6或15.7KHZ 。而且,自動資 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之運作,不同於大眾傳播用之國家 或國際之廣播頻率,或閉路電視用之頻率標準。」準此 ,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其水平掃瞄頻率通常高於 15KHZ ,而「彩色影像監視器」則通常固定於15.6或15 .7KHZ 。E 第五項區別為:「本節所含蓋之顯示單元經 常附有傾針及止旋轉調整裝置,不反光表面,不閃爍之 顯示以及其他具有助於近距離長時間注視顯示單元之作 業特性的人體工學設計」。本件系爭貨物之品質特性與 產品規格,實符合上開區別標準,應歸屬於第84.71 節 「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系爭貨物需於接收自 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即電腦)所傳送之訊號, 並在電腦WINDOW系統底下操作始能正常顯示,無法直接 播放電視訊號之產品規格,經實際檢測,亦僅具影像( V 端子)而無聲音(A 端子),不具備音頻電路,顯然 符合第一項區別標準。系爭貨物之解析度為1280×1024 HZ;點距僅為0.264 (H )×0.264 (V )公釐,符合 第二項區別標準。平掃描頻率為80KHZ ,垂直掃描頻率 則為75KHZ ,顯然大於第85.28 節視頻監視器之水平掃 瞄頻率(15.6或15.7KHZ ),亦符合第四項區別標準。 ⒑依據H.S.註釋中文版第1165頁D(1)詮釋稅則第8471節 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其要件有三:1.僅能接收 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2.無法由 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AM,PAL,D-MAC)之混合視頻重 製彩色影像;3.並不具有音頻電路。另H.S.註釋中文版 第1232頁詮釋稅則第8528節之影像顯示器,其要件有三 :1.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裝置 所組成;2.能將R.G.B.個別輸入或能依特定標準(NTSC



,SECAM,PAL,D-MAC)予以編碼;3.具有涵蓋(分離)R. G.B.信號之解碼裝置,是以認定系爭進口貨物之稅則號 別,自應檢視其功能究否符合稅則第8471節或第8528節 之要件而定。
⒒被告曲解H.S.註釋中文版詮釋稅則第8471節要件:再依 據H.S.註釋中文版詮釋稅則第8471節之要件3 僅言及「 該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之各項連接器,並且不具 備音頻電路」,然被告卻自行註釋需「不具有AV、S 、 DVI 端子,純屬用於電腦之終端機」,非但增加第8471 節所無之要件,且未說明加註意見之來源及依據,刻意 曲解HS註釋中文版詮釋稅則第8471節要件,實不可採。 ⒓經濟部工業局92年4 月16日工電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載明:「本案經查該產品功能規格,因不具有TVTu-nne r 裝置,無法直接播放電視節目,應非屬彩色電視機及 電視接收器範圍,該產品因可直接連接電腦做顯示用途 ,宜歸屬資訊產品範圍。」;又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 會92年4 月11日電秘字第071 號函亦載明:「系爭產品 依該公司來函所檢附之產品手冊相關書面資料,本會初 步判定其功能與規格應屬電腦產品與電視接收機有間… 」,益見系爭貨物確屬電腦資訊產品,並非「彩色影像 監視器」。
⒔綜上所述,被告認定系案貨物為具有DVI(數位視訊介 面)輸入端子之LCD MONITOR,將稅則改列第8528.21. 90號,按稅率10% 課徵關稅,依法通知原告補稅,實屬 不妥,原復查決定與訴願決定予維持,均有違誤,應由 鈞院撤銷之云云。
  ㈡被告主張:
⒈本件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稅率0%,經被告 審核結果,系爭貨物為LCD MONITOR 具有DVI(數位視訊 介面) 端子,依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一及海關進口稅則解 釋準則三( 甲) 前段規定,屬稅則第8528節貨品之範疇 ,彩色液晶顯示器應歸列稅則第8528.21.90號、稅率10 % ;黑白液晶顯示器應歸列稅則第8528.22.90號、稅率 7.5%,於法並無不合。
⒉依據H.S.註釋中文版詮釋稅則,其第8471節關於「將處 理後之資料能以圖形呈現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 ,與第8528節關於「視頻監視器及電視接收機」之區分 ,略為:H.S.註釋中文版第1210頁(原處分卷附件10第5 頁) 詮釋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其 要件如下:(1) 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



所傳送之信號,因此,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 AM, PAL, D-MAC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註: NTSC, SECAM, PAL是目前存在於全球中的三大電視播放 系統規格,不同的電視系統規格所做出來的影帶是無法 在另外兩種規格上播放,D-MAC 係「直播衛星服務使用 一個叫D-MAC 的系統」等)…該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 特有之各項連接器(例如,RS-232C 介面,DIN 或SUB- D 連接器等),並且不具備音頻電路。(註:不具有AV 、S 、DVI 端子,純屬用於電腦之終端機)(4) 在上述 顯示單元內,視頻頻率(頻帶寬),亦即決定每秒鐘究 竟可以發送多少點以形成影像之量度,係大約15MHz 或 更高。另一方面在85.28 節之視頻監視器為例,通常其 頻帶寬不超過6MHz。上述顯示單元之水平掃描頻率,依 據不同顯示類型之標準而有所變化,通常係15KHz 至超 過155KHz。許多顯示單元具有多個水平掃描頻率。於第 85.28 節之視頻監視器之水平掃描頻率,係依照所適用 之電視標準而通常固定於15.6或15.7KHz 。而且,自動 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之運作,不同於大眾廣播用之國 家或國際之廣播頻率,或閉路電視用之頻率標準。(即 無法接受DVD PLAYER、數位相機、錄放影機及電視台播 放之透過連接線或同軸電纜輸出之影音源)。H.S 註釋 中文版第1274~1275 頁( 原處分卷附件10第8 頁及第9 頁) 詮釋稅則第8528節明定,本節包括電視接收機(包 括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不論是否裝有無線電廣 播接收機或音影錄放器具者均在內。而本節包括下列各 項:(1) 各種家庭用電視接收機(桌上型,座架型等) ,包括硬幣操作式電視機組。(3) 用於或裝在例如錄放 影器具或影像監視器上之影像調諧器。此種調諧器,將 高頻電視信號轉換成錄放影器具或影像監視器可用之信 號。(6) 影像監視器為利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 影機或錄影機上之接收機,故不需要所有射頻電路。上 述監視器係用於電視公司或閉路電視上(機場、火車站 、煉鋼廠、醫院等)。此類器具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 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該類 器具能夠將紅(R )、綠(G )及藍(B )個別輸入或 能夠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 等 )予以 編碼。為接收編碼之信號,監視器必須具備涵蓋(分離 )R 、G 及B 信號之解碼裝置。影像重組…,以供直接 顯像…其他監視器利用不同之方式(例如液晶螢幕,光 線在油膜之折射)亦能達成同樣目的。本節之影像監視



器不應與第84.71 節註解內所述之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 示單元混淆。
⒊系爭貨物為LCD MONITOR內建DVI輸入端子,所謂DVI ( 數位視訊介面,Digital Visual Interface之簡稱), 具有可傳送數號和類比信,支援數位視訊之功能,適用 於簡報介紹、大畫面遊戲及DVD影片播放,達到更高之 視覺效果。參據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稅字第09310175 20號函( 原處分卷附件6)及台總局稅字第0941023157號 函( 原處分卷附件8)規定,LCD MONITOR (液晶顯示器 )具有DVI (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可連接、顯示 來自閉路電視系統、DVD 播放機或網路攝影機等之影像 訊號,及可支援高頻寬數位電視(HDTV)解析度,為數 位式高畫質多媒體顯示器者。依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一及 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三( 甲) 前段規定,參酌前述稅 則第8471節與第8528節之詮釋區別,系爭貨物自無稅則 第8471節之適用,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其 他彩色影像監視器」及第8528.22.90號「其他黑白或其 他單色影像監視器」,核屬適法有據。
⒋查系爭貨物為LCD MONITOR內建DVI輸入端子,具有可傳 送數號和類比信,除可接收CPU 處理過的資料( 信號) ,另適用於簡報介紹、大畫面遊戲及DVD 影片播放。依 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三( 甲) 前段規定:「稅則號別 所列之貨品名稱說明較具體明確者,應較一般性說明者 為優先適用。」按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其他彩色 影像監視器」及第8528.22.90號「其他黑白或其他單色 影像監視器」所列之貨品名稱說明,較稅則號別第8471 .60.90號為「其他輸入或輸出單元,在同一機殼內不論 其是否含有儲存單元者。」所列之貨品名稱說明,更為 明確,自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及第8528.22. 90號,自無疑義,故財政部關稅總局93年10月6 日台總 局稅字第0931017520號函( 原處分卷附件6)、94年11月 3 日台總局稅字第0941023157號函( 原處分卷附件8)及 95年2 月7 日台總局稅字第0951002367號函(原 處分卷 附件9)均係依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一及海關進口稅則解釋 準則三( 甲) 規定所為之闡釋,於法並無不合。系爭貨 物被告核定稅則號別係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一及海關進 口稅則解釋準則三( 甲) 前段規定辦理,至歐盟部長理 事會第493/2005號規章將彩色液晶監視器,歸列在歐盟 調合稅則號列第00000000項下,屬與電視接收器同類之 影像監視器( 原處分卷附件7 第1 頁) ,係與被告對系



爭貨物稅則分類有相同之見解;又被告對其他廠牌( 如 ACER) 與系爭貨物相同之進口貨物,亦主張歸列稅則號 別第8528.21.90號及第8528.22.90號;且原告向財政部 台北關稅局就具有DVI(數位視訊介面) 輸入端子之LCD MONITOR 申請稅則預核,該局亦表示宜歸列稅則號別第 8528.21.90號及第8528.22.90號( 原處分卷附件第14) ,是以,被告將系爭貨物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 及第8528.22.90號,核屬適法有據。 ⒌按海關為貨品稅則分類之主管機關,進口稅則之歸列, 自應以海關認定為準(改制前最高行政法院76年判字第 1375號判決參照),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職司商品驗證 登錄,原告所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文所歸列之「貨品 分類號別」係供該局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用,尚難 執以作為海關核定稅則號別及核課關稅之依據。 ⒍⑴按「關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 之。海關進口稅則,乃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為 關稅法第3條第1項所明定。參據「中華民國海關進口 稅則」及「中華民國輸出貨品分類表」之合訂本總說 明: 「二、關於貨品號列及品目之劃分,及稅則號別 之認定,應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總則及解釋準則所載有 關規定辦理。……。」( 原處分卷附件1)次參據HS註 解中文譯本說明: 「一、我國海關進口稅則自78年1 月1 日起實施以關稅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 on Council) 制定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The Har monized Commodity Descriiption and Coding Syst em) 為基礎編訂而成。有關貨品之分類及號別之認定 ,應依據解釋準則及總則所載有關規定辦理。二、依 據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一之規定: 本稅則各號別品目之 劃分,除依據本稅則、類、章及其註,各號別之貨名 及解釋準則之規定外,並得參據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纂 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及其他有關文件辦 理。」準此,關稅法、海關進口稅則( 含解釋準則) 及HS註解共同構成我國關稅法制上海關判定貨物稅則 之法令依據。
⑵按稅則第8471節所稱「自動資料處理機…」,依海關 進口稅則第84章章註5(乙)(1)規定,係指其為專供或 主要供自動資料處理系統使用者(原處分卷附件2);而 稅則第8528.21.90號為「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Other color video monitor」。查系案貨物LCD MONITOR( 液晶顯示器),具有DVI輸入端子,可接收多媒體輸出



之數位影像信號,為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顯示器(即 影像監視器,Video monitor,並非稅則第84章章註5 所指「專供自動資料處系統使用」之貨品,自無歸入 稅則第8471節之適用,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規 定,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其他彩色影 像監視器」之專屬稅則號別項下。又參據歐盟及美國 海關對相同貨物LCD MONITOR(液晶顯示器),具有DVI 者,均歸列稅則第8528節(附件3、4),而台灣與其均 使用世界關務組織所編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 」,如是,相同貨物只能歸列一個稅號。綜上,被告 歸列系爭貨物稅則第8528.21.90號,依法有據等語。  理 由
一、按「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 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 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 年內,對納稅義務 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依事後稽核結果,如有 應退、應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3 年內為之。」 ,關稅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海關進口稅則第8471 節為「自動資料處理機及其附屬單元;磁性或光學閱讀機, 以符號方式將資料轉錄於資料媒體之機器及處理此類資料之 未列名機器」,該節下稅則第8471.60.90.號為「其他輸入 或輸出單元不論是否具有該系統之其他單元者,其在同一機 殼內不論是否具有儲存單元者」,第1欄稅率FREE;海關進 口稅則第8528節為「電視接收器具,不論是否裝有無線電廣 播接收機或音、影錄或放器具者;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 」,該節下稅則第8528.21.90號為「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 ,第1欄稅率10%,第8528.22.90號為「其他黑白或其他單色 影像監視器」,第1欄稅率7.5%。
二、前揭事實概要所載各情,為兩造所不爭,且有上開各該文件 、原處分、復查決定書及訴願決定書等件影本附原處分卷及 訴願機關卷可稽。茲依前述兩造主張之意旨,就本件爭點敘 明判決之理由。
三、被告改列系爭貨物稅則為8528節下,核無不合: ㈠經查,本件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稅率0%,經 被告審核結果,系爭貨物為LCD MONITOR 具有DVI(數位視 訊介面) 端子,依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一及海關進口稅則解 釋準則三( 甲) 前段規定,屬稅則第8528節貨品之範疇, 彩色液晶顯示器應歸列稅則第8528.21.90號、稅率10% ; 黑白液晶顯示器應歸列稅則第8528.22.90號、稅率7.5%, 於法並無不合。
㈡按H.S.註釋中文版詮釋稅則,其第8471節關於「將處理後



之資料能以圖形呈現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與第 8528節關於「視頻監視器及電視接收機」之區分,略為: H.S.註釋中文版第1210頁( 原處分卷附件10第5 頁) 詮釋 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其要件如下: (1)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 ,因此,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 SECAM, PAL,D-MAC 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註:NTSC, SECAM, PAL 是目前存在於全球中的三大電視播放系統規格,不同的電 視系統規格所做出來的影帶是無法在另外兩種規格上播放 ,D-MAC 係「直播衛星服務使用一個叫D-MAC 的系統」等 )…該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之各項連接器(例如, RS-232C 介面,DIN 或SUB-D 連接器等),並且不具備音 頻電路。(註:不具有AV、S 、DVI 端子,純屬用於電腦 之終端機)(4) 在上述顯示單元內,視頻頻率(頻帶寬) ,亦即決定每秒鐘究竟可以發送多少點以形成影像之量度 ,係大約15MHz 或更高。另一方面在85.28 節之視頻監視 器為例,通常其頻帶寬不超過6MHz。上述顯示單元之水平 掃描頻率,依據不同顯示類型之標準而有所變化,通常係 15KHz 至超過155KHz。許多顯示單元具有多個水平掃描頻 率。於第85.28 節之視頻監視器之水平掃描頻率,係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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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