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土地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1999號
TPBA,96,訴,1999,2008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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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999號
上訴人 甲○○(原名林基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間更正土地登記
事件,對於民國97年3 月2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999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上訴,依
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 項前段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
06月0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07月04日總統公佈,並於96年08
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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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