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中華賓航汽車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
拾叁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零捌拾陸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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