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86號
原 告 中美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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