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97年度,186號
TPEV,97,北補,186,2008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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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86號
原   告 中美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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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美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