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1998號
PCDM,91,易,1998,2002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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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九八號
  具 保 人 劉振偉 住台北縣土城市○○街二三巷十七弄三號一樓
  被   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劉振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劉振偉因被告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 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子 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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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