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484號
PCDM,90,附民,484,200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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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八四號
  原   告 丁○○ 男 六
  訴訟代理人 戴銀生律師
  被   告 甲○○ 男 五
        丙○○○女 五
        名流裝潢材料行即
        乙○○ 女 六
右列被告甲○○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以 全
                  法 官 蕭 一 弘
                  法 官 連 育 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 恩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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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