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172號
CHDV,90,訴,1172,20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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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二號
  原   告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民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再開辯論
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法官蔡紹良」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施坤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田慧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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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