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保險簡字,97年度,12號
TPEV,97,北保險簡,12,200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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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產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險理賠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具狀陳
明所請求利息之起、迄日及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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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