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14號
CHDM,91,附民,14,200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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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張西良
  被   告 乙○○
     原名游進深) 設彰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0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欽 章
                  法   官 李 水 源
                  法   官 郭 麗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施 嘉 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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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