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張西良
被 告 乙○○
原名游進深) 設彰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0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欽 章
法 官 李 水 源
法 官 郭 麗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施 嘉 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