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83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友得有限公司間損害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9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全友得有限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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