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830號
原 告 塋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泳貿易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8,653 元,應繳裁
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2,5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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