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7年度,2441號
TCEV,97,中簡,2441,200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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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441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四季風和迴轉火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給付貨款等事件,依原告提出之冷飲設備借用契約書第 23條約定,就本契約涉訟時,當事人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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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四季風和迴轉火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