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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7年度,2132號
TCEV,97,中簡,2132,2008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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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132號
原   告 嘉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8 日以97年度中補字第532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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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