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7年度,1661號
TCEV,97,中簡,1661,200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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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6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之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一般條款第18條約定,本借款涉訟時,全體當事人合意以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足見 兩造曾約定就系爭契約所生之糾紛,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無誤,則本院就系爭訴訟事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 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 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前於就讀新民高中時,於民國( 下同)91年8月15日邀同被告丙○○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 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其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約 定在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得憑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 動用額度撥款,被告乙○○自91年12月30日起至94年5月23 日止共申請撥款6筆,所貸得金額共計14萬1860元,利率如 附表所示,雙方約定於被告乙○○完成該階段學業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如因故退學、休學,或如繼續在國內升學或 服兵役,得檢附資料經原告同意後延期清償),按借款筆數 ,每一筆分12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 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原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乙○○已於94 年6月9日畢業後,僅於前開第1筆借款清償部分,惟其自95 年12月1日起,即未再依約履行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共 積欠本金13萬29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自 得依約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丙○○為本 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請求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被告2人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一份、撥款通知單六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就學貸款利率資料一份、光碟櫃歷史明細查詢系統一份、催 收記錄卡一紙、臺中市私立新民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函一 紙及被告戶籍謄本二份為證,而被告2人則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堪認原告前開主 張屬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且數人負同 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 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 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 、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貸款 契約之消費借貸物返還請求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 簽約日 │撥款日期│ 借款餘額 │ 計 息 期 間 │年利率│ 違 約 金 │




│ │ │ │(新臺幣)│ │ │ │
├──┼────┼────┼─────┼───────────┼───┼────────────────────────────┤
│ │ │ │ │ 95.12.01-96.01.31 │3.54% │ │
│ │ │ │ ├───────────┼───┤ │
│ │ │ │ │ 96.02.01-96.04.30 │3.57% │自96.01.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
│ 一 │91.08.15│91.12.30│ 16,904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96.05.01-96.05.31 │3.60% │ │
│ │ │ │ ├───────────┼───┤ │
│ │ │ │ │自96.06.01起至清償日止│6.456%│ │
├──┼────┼────┼─────┼───────────┼───┼────────────────────────────┤
│ │ │ │ │ 95.12.01-96.01.31 │3.54% │自96.01.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
│ │ │ │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96.02.01-96.04.30 │3.57% │ │
│ 二 │92.02.10│92.05.27│ 25,830 ├───────────┼───┤ │
│ │ │ │ │ 96.05.01-96.05.31 │3.60% │ │
│ │ │ │ ├───────────┼───┤ │
│ │ │ │ │自96.06.01起至清償日止│6.456%│ │
├──┼────┼────┼─────┼───────────┼───┼────────────────────────────┤
│ │ │ │ │ 95.12.01-96.01.31 │3.54% │自96.01.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
│ │ │ │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96.02.01-96.04.30 │3.57% │ │
│ 三 │92.08.12│92.12.31│ 26,140 ├───────────┼───┤ │
│ │ │ │ │ 96.05.01-96.05.31 │3.60% │ │
│ │ │ │ ├───────────┼───┤ │
│ │ │ │ │自96.06.01起至清償日止│6.456%│ │
├──┼────┼────┼─────┼───────────┼───┼────────────────────────────┤
│ │ │ │ │ 95.12.01-96.01.31 │3.54% │自96.01.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
│ │ │ │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96.02.01-96.04.30 │3.57% │ │
│ 四 │93.02.02│93.05.14│ 21,140 ├───────────┼───┤ │
│ │ │ │ │ 96.05.01-96.05.31 │3.60% │ │
│ │ │ │ ├───────────┼───┤ │
│ │ │ │ │自96.06.01起至清償日止│6.456%│ │
├──┼────┼────┼─────┼───────────┼───┼────────────────────────────┤
│ │ │ │ │ 95.12.01-96.01.31 │3.54% │ │
│ │ │ │ ├───────────┼───┤ │
│ │ │ │ │ 96.02.01-96.04.30 │3.57% │自96.01.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
│ 五 │93.08.17│94.01.04│ 21,460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96.05.01-96.05.31 │3.60% │ │
│ │ │ │ ├───────────┼───┤ │




│ │ │ │ │自96.06.01起至清償日止│6.456%│ │
├──┼────┼────┼─────┼───────────┼───┼────────────────────────────┤
│ │ │ │ │ 95.12.01-96.01.31 │3.54% │ │
│ │ │ │ ├───────────┼───┤ │
│ │ │ │ │ 96.02.01-96.04.30 │3.57% │自96.01.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
│ 六 │94.01.25│94.05.23│ 21,460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96.05.01-96.05.31 │3.60% │ │
│ │ │ │ ├───────────┼───┤ │
│ │ │ │ │自96.06.01起至清償日止│6.456%│ │
├──┼────┼────┼─────┼───────────┼───┼────────────────────────────┤
│合計│ │ │ 132,93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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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