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7年度,1557號
TCEV,97,中小,1557,200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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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1557號
原   告 北屯平價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
  乙○○」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
  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告之身分,並提出被告乙○○之最
  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提出下列資料2份 (其中1份本院留存,另1份須送達
  被告):
 (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影本1件。
 (二)原告社區住戶規約全文影本1件。
 (三)被告所有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1件。
 (四)原告社區最近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管理委員會會
   議錄等影本各1件。
 (五)97年3月17日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回執聯影本1件。
 (六)被告欠繳管理費明細表 (須記載被告房屋坪數、每坪應繳
   金額、欠繳期數、每期應繳金額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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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