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7年度,1253號
TCEV,97,中小,1253,20080509,1

1/1頁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今湛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訂購電腦軟體系統及服務等事項產品 ,總價金6825元,依約載明被告應於標的物交付完成後7日 內,給付合約剩餘百分之70價金,原告已於96年3月起陸續 至被告公司完成合約標的物之交付、安裝,原告向被告請求 給付價金,迄本獲支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電腦系統訂 購合約書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復未提出書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
三、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367條、第229 條第2項定有明文。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6825元,並自9 7年4月12日(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即有屬有據,應予准許。四、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並為原告勝 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今湛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