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7年度,1234號
TCEV,97,中小,1234,200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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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玲等如
被   告 丁○○
            號(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04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之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2月13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約,並持用原告所發行之現金卡循環使用。詎被告 竟未依約給付,現尚欠金額計算如下:
㈠本金:84,525元。
㈡利息: 0元。
㈢貸款手續 0元
⑴繳款期限前已計未收利息共 42元
⑵延滯期間之利息:自96年1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 金8452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又按契約第14、15條,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總計尚欠本 金、利息等。合計84567元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為證。被告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及延滯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由被告負 擔。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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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