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小字,97年度,46號
TCEV,97,中勞小,46,200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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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亞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至被告公司上班,經該公司派往彰化基督教醫院 處理冷氣清潔及維護之工作,惟被告卻積欠原告自民國96年 11月至97年1月9日,共計2個月又9日之薪資新台幣(下同) 68312元。迭向被告催討,卻未獲支付等語。爰聲明判決如 主文所示。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公司之扣繳憑單、支 票、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等 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僱傭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薪資68312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7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據同法 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 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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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