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142號
原 告 丙○○
代 理 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客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
零捌拾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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