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97年度,142號
CPEV,97,竹北簡,142,200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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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142號
原   告 丙○○
代 理 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客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
  零捌拾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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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