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救字,97年度,1號
CPEV,97,竹北小救,1,2008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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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小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邊搭建儲
上列聲請人因97年度竹小調第327 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 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 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 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 抗字第152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中央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 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生活困難,亦無資產,目前住在新竹 縣關西鎮○○路○段186之1 號旁邊搭建儲藏室,並無水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10 條、第111條規定,聲 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且聲請人 於96年度之所得情形如何,因目前為報稅期間而無法查悉, 自不能遽認聲請人無工作能力,無法繳付本件裁判費用。次 查,聲請人於95年間陸續在飛信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科 學園區分公司、高得玩具有限公司、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米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全年度合計領取薪資所得新 台幣(下同)174,314 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在卷可稽。94年度聲請人亦有任職於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所領得之17,787元薪資所得,以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人壽保險部給付之1,140 元利息所得,同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綜上以觀,足認聲請人並 非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之人。況且,本件小額訴訟事件 徵收之裁判費僅1 千元,占聲請人前開財產收入之比例極低 ,以聲請人95年度之工作所得總額、所具備之工作能力以及 自身信用狀況,顯無不可籌措裁判費1 千元之情形。揆諸首 開法條及判例意旨,本件尚難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



第1 項所定之要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 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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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信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致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得玩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