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820號
上 訴 人 詮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銀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四萬七千三百三十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九百七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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