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金永和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故定管轄應以被告之住所地而非 以居所地為準,至居所地,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僅係 做為送達之用。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卓蘭鎮○街里○鄰○○路24號 ,已據聲請人於起訴狀記載甚詳,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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