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7年度,782號
PCEV,97,板小,782,200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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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賴陳儀玲即兆金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訴外人羽鳴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羽 鳴公司)簽發,經被告兆金企業社背書,面額55000元,票 載發票日96年7月20日之支票寸款人為世台北富邦銀行中正 分行,票號BG0000000號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詎 屆期提示卻遭退票,此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可證。為 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被告對 系爭支票背面「兆金企業社」印文之真正亦不爭執,惟辯稱 :該印係遭訴外人即伊之業務員盜蓋云云。經查:按當事人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 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印章遭盜 蓋之事實,是其所辯,難認有據。
二、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5000元,及自 提示日(即96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 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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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96.07.20│55000元 │BG919804│台北富│96.07.20│
│ │ │ │ 81 │邦銀行│ │
│ │ │ │ │中正分│ │
│ │ │ │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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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羽鳴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