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7年度,2284號
PCEV,97,板小,2284,200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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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2284號
原   告 萬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翁振翔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228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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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