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78號
106年度聲字第177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國宗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
2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均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張豐守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原選任辯護人張豐守律師部分,業於民國106 年4 月5 日 向本院陳報解除委任,故本件上開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 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張豐守律師」之記載,顯係贅載 ,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劉奕榔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