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勞小調字第48號
聲 請 人 丙○○
乙○○
相 對 人 華葆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定明有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 ,亦準用於聲請調解程序。
二、查聲請人請求給付薪資之對象,即被告華葆生技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其公司登記地址係在臺北市信義區○○○路○ 段27 1 號2 樓,有公司登記查詢網頁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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