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聲字,97年度,20號
TPAA,97,裁聲,20,2008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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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聲字第00020號
聲 請 人 綿盈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
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 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 條第2項、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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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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