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7年度,2775號
TPAA,97,裁,2775,20080519,1

1/1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775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台南縣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1月2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再字第50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 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並未具體說明其違 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