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7年度,371號
TPSV,97,台聲,371,20080515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一號
聲請人即被
上 訴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甲○○與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本院判決(九十
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甲○○就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字第七五四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其中被上訴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於原審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同年月三十一日宣判前之同年月二十五日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原審乃於同年十月二十六日裁定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有該民事裁定在卷可稽。則本院逕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被上訴人,並以接管小組召集人乙○○為法定代理人,自無不合。本院上開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童 有 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H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