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6年度,21號
TCDM,106,簡上附民,21,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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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李宥惠
被   告 陳俊易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161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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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