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276號
ILDV,91,聲,276,200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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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
  聲 請 人 台盛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聲請鈞院向相對人發假扣押裁定在卷,因暫無假扣押之
  必要,請求准予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調取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七二七號假扣押卷宗,該事件尚未經本院准
  為假扣押之裁定,自無從撤銷之,聲請人之聲請自無從准許。聲請人如聲請撤回
  假扣押裁定之聲請,應另行具狀為撤回假扣押聲請之表示,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謝佩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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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盛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