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97年度,311號
SLEV,97,士小調,311,200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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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調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維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侯品萱即蘇菲亞國際美容短期補習班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相對 人甲○○於簽約承租系爭房屋時,為相對人蘇菲亞國際美容 短期補習班之唯一設立人兼代表人,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97 年2 月14日北市教社字第09730390400 號函在卷可佐,且承 租系爭租賃物乃作為辦公使用,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第1 條明 文可佐,因認被告二人均屬商人,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9 但書之適用。又查兩造間房屋租賃契約書第11條合意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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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