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7年度,211號
CYEV,97,嘉簡,211,20080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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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辛○○、壬○○、己○○、丁○○
、戊○○、丙○○、乙○○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5,200元,折合銀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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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