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570號
SLDV,91,重訴,570,200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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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七○號
  原   告 福大棉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田
  送達代收人 紀金能
  法定代理人 廖金童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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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大棉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