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97年度,11167號
TPPP,97,鑑,11167,200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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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7年度鑑字第11167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甲○○記過貳次。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於97年 1月10日22時30分許(輪休),酒後騎乘車號FNV-722號自用 重型機車(經抽血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217mg/dl;換算成吐 氣後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1.085毫克),附載民眾陳炳憲 沿嘉義市○○路○段由南向北行駛機車優先道至91號前,擦 撞停靠路邊之自用小貨車 3W-0571號,再被同方向騎乘重型 機車737-BYM號之民眾柳長利碰撞,楊員失控再與3087-NK號 自用小客車擦撞,致楊員及民眾陳炳憲、柳長利等 3人受傷 。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偵查。
二、本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 2月18日97年度嘉交簡字第 85號刑事簡易判決:「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楊員業於97年 4月18日繳納罰金柒 萬元整在案。
三、楊員經判決有罪確定,涉嫌公共危險案件屬實,爰依公務員 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同法第19條規定移付懲戒。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 2月18日97年度嘉交簡字第85 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證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4月18日罰字00000000 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申辯人甲○○於97年 1月10日22時30分許(該日為輪休日),因參加朋友的邀宴,在有喝酒的情況下騎乘 FNV-722號重型機車,附載朋友陳炳憲沿博愛路二段由南向北行駛於91號前,要閃避停於路旁的3W-0571號自用小貨車,而在擦撞到3W-0571號自用小貨車後倒地,並被同向騎乘 737-BYM號重型機車之民眾柳長利碰撞,申辯人失控再與 3087-NK號自用小客車擦撞,致申辯人與朋友陳炳憲及民眾柳長利等 3人受傷。申辯人於肇事後深感後悔,遂於最短的時間內有誠意的與對造 3方於嘉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附調解筆錄3張),至於3W-0571號自用小貨車無任何毀



損,所以車主不用賠償。
申辯人身為公務人員知法犯法,做出最不好的示範,愧對家人及社會大眾,對於嘉義地方法院所做的簡易判決,欣然接受,並於97年4月18日繳納罰金新臺幣7萬元完畢,也接受警察局的調地服務處分,事發後申辯人也把酒戒了,只希望於往後的公務生涯能兢兢業業,繼續服務大眾,懇求公懲會的各位審判長官,給申辯人一次機會,從輕處分,各位長官的大恩大德,申辯人無所回報,只能盡所學的專長回饋社會大眾及用有用之軀報效國家。提出調解筆錄影本3分為證。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於97年 1月10日22時30分勤餘時間(輪休),酒後駕駛 FNV-722號自用重型機車,附載民眾陳炳憲沿嘉義市○○路○段,由南向北行駛機車優先道,至同段91號前,其機車擦撞停靠路邊之 3W-0571號自用小貨車,再被同方向駕駛 737-BYM號重型機車之民眾柳長利車子碰撞,被付懲戒人失控,復與駕駛 3087-NK號自用小客車之張淑連車子擦撞,致被付懲戒人及民眾陳炳憲、柳長利等 3人受傷,張淑連車子受損。經警查獲,並抽取被付懲戒人血液,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217MG/DL,換算成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 085毫克。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論被付懲戒人以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於97年 4月18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上開事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交簡字第85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4月18日罰字第97001006 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等影本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於上揭時地因酒後駕車肇事等情不諱,並提出其與被害人陳炳憲、柳長利、張淑連 3人成立和解,賠償損害之嘉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影本 3份在卷,請求本會從輕發落,給予自新機會。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 信 雄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簡 朝 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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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