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97年度,31號
CLEV,97,壢保險小,31,2008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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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1號
原   告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郭雅慈原名丙○○
           巷12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7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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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