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7年度,1694號
SJEV,97,重小,1694,2008053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7年5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陸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