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225號
SLDV,91,補,225,200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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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晟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武長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
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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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