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聲字,97年度,34號
FSEV,97,鳳簡聲,34,2008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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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丞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丁○○
相 對 人 聯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佑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兼 上 二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 盛銀行)對債務人聯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新公司) 之債權,於民國(下同)96年1 月30日讓與永盛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盛公司),嗣永盛公司復於97年4 月30 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並經聲請人於97年5 月6 日及同 年月14日以雙掛號及存證信函向相對人戶籍地送達以通知債 務人,惟該存證信函均遭退回;復查原日盛銀行起訴判決首 頁均載明渠等債務人之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調閱戶籍謄本即 公司公示資料所載與送達之處所無異,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 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寄發予相對人中乙○○○丙○○及甲 ○○之高雄西甲郵局第909 號存證信函,係因招領逾期,而 遭退回,並非以相對人之住居所遷移不明為由遭退回,此有 聲請人提出之退回信封6 件附卷可稽。顯見相對人並非因遷 移而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與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 第1 款之要件未合,聲請人依此遽予聲請公示送達,尚有違 誤,自難准許。又向聯新公司及佑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佑泰公司)為送達之前開高雄西甲郵局第909 號存證信函 ,雖係載明係因「遷移新址不明」而無法送達,有聲請人提 出之退回信封4 件附卷可稽,惟向公司之送達應向法定代理 人為之,而該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乙○○○,有公司登記 資料所示,聲請人向乙○○○所為之聲請公示送達,已如前 述理由駁回,故不准許其向聯新公司及佑泰公司為公示送達 ,亦屬有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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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