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250號
KSBA,95,訴,250,20080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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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25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採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0250號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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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