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龍華文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請求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
聲請人主張經相對人終止僱傭關係前,每月薪資為2 萬元,又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
計算,計算式:20,000×12×10=2,400,000 元),依同法第77
條之20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