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時代國際廣告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56,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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