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聲字,97年度,163號
KSEV,97,雄聲,163,2008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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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長輝工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秀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 95年度雄簡字第690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 對人負擔,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民 事訴訟事件全卷審認無誤,堪可認定。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 訴訟費用,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訴訟 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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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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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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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審裁判費 │ 1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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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登報費 │ 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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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2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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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秀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輝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