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406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鉌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34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292,393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3,200 元,原告僅繳納
2,340 元,尚欠8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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