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宏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441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
件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17日下午2 時8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所有坐落鳳山市○○○段二三八之十九地號及鳳山市○○○街一五七號二樓建號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設定登記,權利價值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存續期間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至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之抵押權不存在,前開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伍仟捌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應如主文所示之抵押權不存在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房屋價款分期付款表、土地及建物謄本、宏大建設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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