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7年度,1715號
KSEV,97,雄簡,1715,200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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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唐暉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杰穎原名:林俊
          現於明德外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71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6 月11日上午9 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遠距視
訊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於民國91年2 月間向伊購買機票所簽發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經其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 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對原告請求為認諾,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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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17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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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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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1年3月22日 │248,279元 │91年3 月26日│CKA0000000│唐暉旅行社│上海商業儲蓄│




│ │ │ │ │ │有限公司 │銀行前金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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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暉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