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景商行即傅景輝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404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6 月30日下午1 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債務人保證契約、出貨單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甲○○經合法通知到場亦未爭執,堪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